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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7年11月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是:清华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清华大学老科协);英文名称是:Tsinghua University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TUASST 。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以清华大学离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和和谐社会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

协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协会由清华大学领导,为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和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照澜院(邮编:10008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发挥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三)组织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培训服务、科技交流、工程设计与技术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攻关等活动;

(四)采用各种形式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改造、咨询及培训等服务;

(五)发动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及革命老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和促进老区建设工作;

(六)组织清华大学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举荐清华大学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七)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八)开展同国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九)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十)关心和维护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凡承认协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达到退(离)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清华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包括部分清华大学校友及本会的长期合作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申请入会需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协会将正式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年满85周岁(含)的会员自动成为资深会员。资深会员不需交纳会费,可自由参与协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和免除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免除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授予名誉会长、荣誉理事,聘请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到2/3人数,可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补;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协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举荐名誉会长、荣誉理事、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协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司库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清华大学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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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科协办公室:010-62783980

地      址:北京 清华大学 照澜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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